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31号原告:王*海,男,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588号(河北吉星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闫双行,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王*海诉被告河北鼎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海主张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