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5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系孙希贤之子),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系孙希贤之妻),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南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名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希贤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希贤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希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希贤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