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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2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238号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路19号院4号3层315。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胡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正天恒业公司)诉被告北京德美鹰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正天恒业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天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一十七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四百零八元五角,由原告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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