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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沈晶晶与施叶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1125沈晶晶与施叶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晶晶,施叶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125号原告:沈晶晶,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芮,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叶红,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沈晶晶与被告施叶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沈晶晶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沈晶晶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沈晶晶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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