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6号(平河装饰城A27号)。
经营者:戴秀平。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撤回对陈连荣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
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