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108号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文浩商务大厦B座710。
法定代表人:邓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l号2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王洪锋。
被告:北京纽曼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l号2号楼201-A。
法定代表人:程同岭。
被告:深圳擎海动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将石裕丰工业园F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毅。
被告:北京数字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东中腾建华大厦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
被告:北京开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甲36号鄂尔多斯写字楼329。
法定代表人:孙明芝。
被告:中山市数字云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广豪锋工业园Cl栋5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曼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擎海动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数字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数字云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9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