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2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