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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2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仟和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大禹综合批发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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