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8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东,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锋,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祥昌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1巷18-1号。
法定代表人:车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祥昌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