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毅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和裕工业区*栋**楼302。
法定代表人:彭威。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威,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风门坳亚莲好时达工业区*栋*楼*楼。
法定代表人:童国明。
上诉人毅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彭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毅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彭威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毅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彭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毅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彭威撤回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