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96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保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保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