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9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
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2月24日,原告微软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微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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