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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典、程秋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01民初6728号
案件名称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典、程秋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张典,程秋菊,张世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728号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典,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程秋菊,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张世永,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图平市东区。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典、程秋菊和张世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人民陪审员  王 廑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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