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慎美美容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街18号大院C区***房(可做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樟木山二巷**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翔宇,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慎美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宇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65881.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系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宇泉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被告慎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即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慎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市慎美美容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慎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请求,而《民事诉讼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最高法院的规定仅仅是规范性文件,上诉人认为应该优先适用法律,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被诉侵权的慎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位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慎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