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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德安县城乡建设局、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63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德安县城乡建设局、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安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63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王志充,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桂林大道266号。

负责人:袁为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安县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安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计3696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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