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10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奥玮五金商行,注册号:32028160119370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号**幢***号(长三角五金商贸城)。
经营者:殷何,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奥玮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