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2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维多利皮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经营者:姜小燕。
被告:保定白沟元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许立军。
原告温州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维多利皮具店、保定白沟元泰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