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567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001。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冷维家用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HN2C3Y。
经营者:周长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冷维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冷维家用电器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冷维家用电器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