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8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陈坛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大路边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陈坛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