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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后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2801刑初153号
案件名称傅后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后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280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后棋,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恩施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

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娟,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后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后棋及其辩护人谭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傅后棋与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签订《莲湖花园橡塑保温棉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傅后棋以13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华龙公司销售保温棉管,以12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华龙公司销售保温棉板,产品为“华美”B1级橡塑材料。

合同签订后,傅后棋在明知是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谋取更多利润,从河北沧州购买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的保温橡塑板材、橡塑工程管并将其销售给华龙公司。

自2015年2月8日至11月23日,傅后棋共向华龙公司销售5次橡塑工程管143060元、3次橡塑板材116094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9154元。

经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橡塑工程管、橡塑板材均为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016年12月22日,傅后棋接到恩施市工商局调查人员电话后到恩施市工商局接受调查,后被恩施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带至恩施市公安局,傅后棋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恩施市工商局违法案件移送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资料、现场勘验照片、华龙总医院资金支付审批表、华龙总医院入库单、证明,证人洪某、覃某、龙某、章某、王某、司长通的证言,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是在工商部门调查时便积极配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己身患疾病且家有二个小孩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后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在接到恩施市工商局调查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积极配合调查,且在移交公安机关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

且系初犯,现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后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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