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77号原告: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轲,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以涉案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海贵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