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702民初715号原告山西索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桑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珍,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联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使赵村。
法定代表人张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索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联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晋中联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索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中联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