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24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丛逸超市,工商注册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88号,经营场所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路旁(门头名称:统一生活超市)。
经营者:刘乐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林,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超市员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丛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现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