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8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城北加盟店,工商注册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社区4组26号,经营场所如皋市仁寿路旁(门头名称:文峰超市城北店)。
经营者:李永红,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亚兰,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文峰超市如皋城北加盟店侵��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