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331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两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西,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两公司员工。
被告:嗨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嗨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5600元,余款人民币1558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