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24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保革,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保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