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0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l0号楼l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段国庆,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协和联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新村梁相工业园l号302。
法定代表人:段国庆。
上诉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风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国庆、深圳市协和联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联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州风神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为免于诉累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州风神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