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万佳烟酒商店,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17号街坊。
经营者:刘国栋,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社贤,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万佳烟酒商店(以下简称万佳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佳烟酒店与苏酒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万佳烟酒店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苏酒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万佳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苏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万佳烟酒店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洛阳市涧西区万佳烟酒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万佳烟酒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