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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君霸灯饰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奥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05民初5388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区横塘君霸灯饰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奥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横塘君霸灯饰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奥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388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君霸灯饰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2幢331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章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作增,系章娜配偶。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奥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

经营者:余彩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君霸灯饰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奥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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