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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877号
案件名称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3877号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

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游族公司)与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汇互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准许游族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智汇互娱公司价值6966614.14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游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晓倩到庭参加诉讼,智汇互娱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缺席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族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自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解除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的《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及关于“少年三国志”和“少年西游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信息服务单》;

2.智汇互娱公司向游族公司偿还拖欠的合作分成款6679210.69元;

3.智汇互娱公司向游族公司支付就“少年三国志”游戏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别以每期拖欠分成款为本金,自各期的逾期付款日分别起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共287272.60元);

4.智汇互娱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就游族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或经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移动游戏产品,由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通过指定的智汇互娱公司运营平台(域名为igmaes.group)进行商业化运营,合作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营业收入的结算及违约金事项。

随后双方分别签署了关于“少年三国志”和“少年西游记”的《信息服务单》,明确了双方框架协议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内容为“少年三国志”和“少年西游记”。

双方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运营合作,但智汇互娱公司自2018年6月停止支付两款游戏的合作分成款,经游族公司多次以各种形式催讨仍拖欠,构成根本违约。

智汇互娱公司没有应诉答辩。

游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智汇互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游族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经核对游族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游族公司提供证据1《联合运营框架协议》一份及《信息服务单》两份,拟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经查,《联合运营框架协议》是扫描件,文本显示甲方为游族公司,乙方为智汇互娱公司,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首页有部分盖章但印章内容不完整,而正文部分及落款没有任何有效签字或盖章。

游族公司陈述,双方经网上沟通发送文本,智汇互娱公司在文本上盖章后再邮寄给游族公司,但游族公司现无法找到文本原件,只能提供当时网上传输给对方的扫描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游族公司提供的《联合运营框架协议》扫描件从形式上不能确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加以辅助证明的情况下,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游族公司提供的两份《信息服务单》,其中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的文本是扫描件,显示有本案双方当事人盖印,因扫描件的内容可与证据4对账单、付款回单内容以及证据5的网站录屏内容相印证,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日的《信息服务单》有原件可供核对,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2.游族公司提供证据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书,拟证明权利来源。

前述证据有原件可供核对,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3.游族公司提供证据3结算记录、结算单及智汇互娱公司的收款回单、“少年三国志”对账单,拟证明双方发生的全部账款金额及智汇互娱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少年三国志”对账单有本案双方当事人盖章认可,收款回单为银行支付凭证,真实可以确认,“少年西游记”结算单的数据可与游族公司提供的证据6财务系统录屏数据相互印证,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均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4.游族公司提供证据4结算对账记录、发票及快递凭证,拟证明双方就智汇互娱公司欠付款项长期沟通的QQ聊天记录以及游族公司开具发票寄送智汇互娱公司的事实。

游族公司确认对QQ聊天记录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聊天内容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不予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游族公司开具的发票有原件可供核对,并提供了快递查询凭据,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5.游族公司提供证据5网站录屏视频,拟证明智汇互娱公司运营涉案两款游戏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该项电子证据录制内容连贯,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6.游族公司提供证据6财务系统录屏视频,游族公司财务系统显示涉案两款游戏在运营过程中充值数据情况。

本院经审查,该项电子证据录制内容连贯,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具备,本院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综合游族公司的陈述和认证采纳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游族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807283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是游族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开发完成“游族《少年三国志》移动网络游戏软件[简称:《少年三国志》]V1.0,登记号为2014SR138042。

案外人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063409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是该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驰游少年西游记手机游戏软件[简称:少年西游记]V1.0,登记号为2015SR176323。

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签署《授权书》,授权游族公司自2015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前述登记号为2015SR176323的手机游戏及后续版本进行运营,有权对上述权利转授权或部分授权。

智汇互娱公司是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游戏服务等。

游族公司曾就“少年三国志”游戏及“少年西游记”游戏与智汇互娱公司约定进行共同运营。

具体表现在,2018年1月1日,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单》,约定游戏“少年三国志”运营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分配运营收入=运营收入*(1-支付渠道费率-税费率),税费率暂计为0,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收益计算均为可分配运营收入*50%;

双方按自然月结算,游族公司向智汇互娱公司提供对账单,智汇互娱公司收到对账单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统计数据确认无误后及时在对账单上盖章送游族公司,智汇互娱公司在对账单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确认无误的,视为确认游族公司统计数据;

游族公司向智汇互娱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智汇互娱公司在游族公司开具的发票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将游族公司应得分配收益支付到游族公司指定账户。

2018年4月1日,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单》,约定游戏“少年西游记”运营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关于运营收益以及对账结算等内容与上述“少年三国志”游戏的《信息服务单》内容相同。

2018年11月27日,游族公司工作人员连接互联网后登录网址http://www.igames.group/game/new,所链接的网站显要位置有“健康游戏忠告”显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粤ICP备17104973号-1”的内容,网站“新游速递”栏目的“手机游戏”中有“少年三国志”图标,点击该图标进入的网页显示安卓下载二维码,并有“游戏介绍”、文件大小、“厂商游族网络”等内容。

返回“新游速递”栏目可见另有一“少年西游记”图标,点击该图标进入的网页显示安卓下载二维码,并有“游戏介绍”、文件大小、“厂商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内容。

在本案开庭时,经使用法庭电脑接入互联网并登陆http://www.igames.group,网站无法打开。

另查明,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于2018年2月至9月期间就“少年三国志”游戏运营的分成进行结算并作盖章确认。

双方对2018年10月运营情况未作结算,游族公司主张该期的充值金额为518421元,扣减5%的通道费后平分所得分成收入为246249.98元。

2018年4月4日,智汇互娱公司向游族公司付款611177.28元,2018年5月2日,智汇互娱公司向游族公司付款1358429.23元,2018年5月31日,智汇互娱公司向游族公司付款1666702.33元,游族公司解释此为“少年三国志”2018年2月至4月的分成款。

2018年2月至9月已结算情况见下表(表1:已结算2018年2月至9月“少年三国志”游戏分成表)表1:已结算2018年2月至9月“少年三国志”游戏分成表 计费周期 平台 产品名称 充值金额 通道 费率 通道费 游族公司 分成比例 游族公司 分成收入 2018年2月 IGS 少年三国志 1286689 5% 64334.45 50% 611177.28 2018年3月 IGS 少年三国志 2859851 5% 142992.55 50% 1358429.23 2018年4月 IGS 少年三国志 3508847 5% 175442.35 50% 1666702.33 2018年5月 IGS 少年三国志 2801575 5% 140078.75 50% 1330748.13 2018年6月 IGS 少年三国志 2124158 5% 106207.9 50% 1008975.05 2018年7月 IGS 少年三国志 1712767 5% 85638.35 50% 813564.33 2018年8月 IGS 少年三国志 1880327.11 5% 94016.36 50% 893155.38 2018年9月 IGS 少年三国志 1410738 5% 70536.9 50% 670100.55 就“少年西游记”游戏的运营分成,双方没有结算。

游族公司提供自行制作的结算单,主张共计1716417.25元。

相关数据见下表(表2:游族公司制作的“少年西游记”游戏分成计算表)表2:游族公司制作的“少年西游记”游戏分成计算表 计费 周期 平台 产品 名称 充值 金额 通道 费率 通道费 游族公司 分成比例 游族公司 分成收入 2018年4月 IGS 少年西游记 82591 5% 4129.55 50% 39230.73 2018年5月 IGS 少年西游记 582986 5% 29149.3 50% 276918.35 2018年6月 IGS 少年西游记 596667 5% 29833.35 50% 283416.83 2018年7月 IGS 少年西游记 923977 5% 46198.85 50% 438889.08 2018年8月 IGS 少年西游记 1029811 5% 51490.55 50% 489160.23 2018年9月 IGS 少年西游记 287611 5% 14380.55 50% 136615.23 2018年10月 IGS 少年西游记 109867 5% 5493.35 50% 52186.83 合计 1716417.25 诉讼中,游族公司陈述,游戏运营过程中,用户的原始充值数据存储在智汇互娱公司,智汇互娱公司提供协议供其开发相应的HTTP接口,接口参数中包含订单相关的信息,通过该接口将相关数据自动传输到游族公司,游族公司接收到数据后同步到财务系统后台中进行读取,即游族公司可以通过网络监控到智汇互娱公司的运营情况,游戏用户一旦在智汇互娱公司网站充值,游族公司的管理后台能够显示且数据基本一样。

游族公司登录其运营游戏用户充值收入的财务信息管理“磐石系统”,点击“收入明细”,显示众多平台对的游戏充值收入数据,其中一级运营商智汇互娱公司“IGS”运营“少年三国志”及“少年西游记”2018年4月-10月的运营收入数据分别见下表(表3:“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表)。

表3:“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表 月份 游戏 2018年 4月 2018年 5月 2018年 6月 2018年 7月 2018年 8月 2018年9月 2018年10月 少年 三国志 3508847 2814973 2125009 1754837 1828193 733984 480334 少年 西游记 82591 582986 596667 923977 1029811 287611 98466 对于表3中的财务系统数据与表1、表2中数值的差异,游族公司解释是,差异主要为玩家后续退费或无效订单引致。

再查明,智汇互娱公司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30日收到游族公司的邮件,游族公司解释这是向智汇互娱公司送达游族公司开具的“少年三国志”游戏分成款发票。

游族公司当庭另提交游戏分成款发票,称是“少年西游记”游戏分成款发票,因无法交付智汇互娱公司而于本案诉讼中提交。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智汇互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游族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根据游族公司的起诉意见,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是否就“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两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立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2.智汇互娱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重大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应当解除;

3.“少年三国志”及“少年西游记”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如何计算;

4.智汇互娱公司应否就“少年三国志”游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关于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是否就“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两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立许可使用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服务信息清单》内容清楚显示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少年三国志”与“少年西游记”达成共同运营的协议,即游族公司许可智汇互娱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网络游戏供用户下载,游族公司可以获得游戏运营的分成费用。

实际上,双方亦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这从2018年11月27日智汇互娱公司网站内容可以得到证实,即用户可以从智汇互娱公司网站下载游族公司提供的前述两款游戏产品。

智汇互娱公司也实际上向游族公司就“少年三国志”游戏支付了2018年2月至4月的分成款。

因此,本院认定,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就“少年三国志”“少年西游记”两款计算机游戏著作权成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实际履行。

双方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信息服务单》上所约定的分成款计算,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关于智汇互娱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重大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应当解除的问题从查明事实显示,智汇互娱公司使用“少年三国志”游戏产品,双方亦对其中2018年2月至9月的运营费用进行了结算确认,但智汇互娱公司仅支付了前3个月的分成款。

对“少年西游记”游戏的运营,智汇互娱公司没有支付分成款。

在本案开庭之时,智汇互娱公司运营涉案两款游戏的网站已经不能登陆,即智汇互娱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之前已经实际不再履行合同,并且在双方结算后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合同对价,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游族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两份《信息服务单》应予支持。

游族公司请求解除《联合运营框架协议》,承前认证意见,因该《联合运营框架协议》不具有证据效力,对游族公司相关解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游族公司与智汇互娱公司签订的涉案两份《信息服务单》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

三、关于“少年三国志”及“少年西游记”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游族公司要求智汇互娱公司支付分成款,实为要求智汇互娱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双方签订的《服务信息单》已经对分成款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即对游戏用户充值收入扣除渠道费之后作五五分成。

对于“少年三国志”2018年5月至9月的费用,双方已经结算,按结算金额执行。

对“少年三国志”2018年10月及“少年西游记”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的费用,双方没有结算,因智汇互娱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游族公司举证的质证权利,本院按照游族公司提供的财务系统的数据作出认定。

采纳游族公司财务系统数据的理据在于:(1)从一般游戏行业运营的通常做法及技术层面看,游戏直接运营方通常会向合作方提供平台协议开发接口,方便合作方能够实时监控用户充值信息,掌握运营数据,故游族公司陈述其财务系统能够监控智汇互娱公司平台用户充值数据本院予以确认,这也从《信息服务单》中先由游族公司而非智汇互娱公司提供对账单可以得到印证;

(2)从数据可信度情况看,游族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录屏内容显示,除了智汇互娱公司的数据之外,同时有其他平台运营的数据,即该财务系统并非单独连接智汇互娱公司平台数据,亦同时监控其他平台的数据,数据采集过程可信度高。

经核对,2018年10月“少年三国志”充值金额是480334元,经扣减通道费后,游族公司可得分成收入是228158.65元。

将该数据与前述认定事实之表1中2018年5月至9月数据相加,智汇互娱公司拖欠游族公司“少年三国志”2018年5月至10月分成款为4944702元。

再核算,智汇互娱公司应支付游族公司“少年西游记”游戏分成款是1711001.8元(见表4)。

两项合计6655703.8元。

游族公司自行制作的表2内容部分数值与表3数值不同,本院直接采纳表3数据,对表2中的数据大于表3部分的数据不予采纳。

表4:智汇互娱公司应支付游族公司“少年西游记”分成款表 计费周期 平台 产品名称 充值 金额 通道 费率 通道费 游族公司分成比例 游族公司分成收入 2018年4月 IGS 少年西游记 82591 5% 4129.55 50% 39230.73 2018年5月 IGS 少年西游记 582986 5% 29149.3 50% 276918.35 2018年6月 IGS 少年西游记 596667 5% 29833.35 50% 283416.83 2018年7月 IGS 少年西游记 923977 5% 46198.85 50% 438889.08 2018年8月 IGS 少年西游记 1029811 5% 51490.55 50% 489160.23 2018年9月 IGS 少年西游记 287611 5% 14380.55 50% 136615.23 2018年10月 IGS 少年西游记 98466 5% 4923.3 50% 46771.35             合计 1711001.8 四、关于智汇互娱公司应否就“少年三国志”游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游族公司于本案中要求智汇互娱公司支付就“少年三国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就2018年5月至9月已确认结算数额开具发票送达智汇互娱公司五个工作日起计,以不同月份的本金分别按其主张的送达发票五个工作日后次日按24%利率计算。

本院对此认为,根据《信息服务单》的约定,智汇互娱公司应当在游族公司开具发票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将游族公司应得分配收益支付到游族公司指定账户,而从查明事实显示,智汇互娱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30日收到游族公司发送的邮件,因智汇互娱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本院采纳游族公司的主张,这是送达发票的邮件,但由于游族公司不能说明该三次所送达的发票面额,本院统一按最后一次收到的时间即2018年10月30日起,扣减5天付款宽限期,自该日起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起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金为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已经确认的分成款本金共4716543.4元。

游族公司请求按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主要依据是《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的内容,但该份协议文本不予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该利率标准不予确认,本院认定相关的计算标准从起算时间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游族公司关于解除合同以及支付分成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其请求的数额计算作个别调整。

游族公司关于支付就“少年三国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作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及2018年4月1日签订的《信息服务单》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费共6655703.8元;

三、被告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就“少年三国志”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165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66.29元,由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00.29元,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166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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