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149号之一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力拓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一区66幢6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
被告:台州佐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外东浦村。
法定代表人:葛书华。
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力拓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佐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