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永红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振兴路237号。
负责人:邓永红,系该超市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永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永红超市及其投资人邓永红的存款4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