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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38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沈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6民初38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沈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沈淦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淦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古井贡酒5年原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侵权白酒的行为;

2.判令沈淦向古井公司赔偿损失45000元;

3.判令沈淦赔偿古井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44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沈淦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6年度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古井公司注册拥有“古井图文”“古井贡”文字等知名商标,目前古井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并注册拥有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古井贡酒5年原浆”图文、“古井贡酒8年原浆”图文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16年8月25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明,沈淦从附近小区居民收购和饭店服务员上门送的“古井贡酒5年原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古井公司的产品。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淮工商经处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淦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并对沈淦作出相应处罚。

沈淦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

沈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古井贡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古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古井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企业信用信息,证明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已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沈淦是适格的被告。

证据三:(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2168号、2174号、2175号《公证书》,(2016)皖亳公证字第3692号、3695号、3696号《公证书》,以及宣传图片、荣誉证书,证明古井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古井贡酒5年原浆”图文、“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商标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古井贡酒2016年度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

证据四: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工商经处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沈淦销售的标注有“古井贡酒5年原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为假冒产品,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监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古井公司为制止沈淦的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3000元。

沈淦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古井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古井公司所举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古井贡”文字及图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古井贡酒5年原浆”图文、“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等商标是古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古井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

2014年12月31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四年)。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用于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局查明:该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4日在沈淦经营的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内,依法扣押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用于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其中古井献礼版(规格为425ml、酒精度为40.6%vol)共计8瓶、古井5年原浆(规格为425ml、酒精度为40.6%vol)共计4瓶。

上述白酒至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扣押时尚未销售,经鉴定属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6年10月21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淮工商经处字﹝201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销售上述侵权白酒已构成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销售的侵权白酒古井献礼版(规格为425ml、酒精度为40.6%vol)共计8瓶、古井5年原浆(规格为425ml、酒精度为40.6%vol)共计4瓶等。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沈淦,该烟酒店已于2017年4月24日办理注销登记。

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淦是否存在侵害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应赔偿古井公司相应的损失及律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古井公司作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5年原浆”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沈淦在经营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时购进并销售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古井献礼版、古井5年原浆白酒,已由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工商经处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本院对于沈淦在经营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时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

因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为个体工商户,现该烟酒店已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沈淦作为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的经营者对侵害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古井公司要求沈淦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由于古井公司因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根据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被查获侵权白酒的数量,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沈淦赔偿古井公司25000元。

古井公司要求沈淦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400元,因古井公司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未提交支出其他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古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古井公司主张的其余费用1400元,因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含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沈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 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磊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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