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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三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82民初1861号
案件名称1861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金三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金三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8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金三角超市,工商注册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31组,经营场所如皋市九华大道156号(门头名称:金三角超市)。

经营者:李世英,女,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泉,男,1962年7月1日生,住如皋市,系李世英丈夫。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金三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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