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14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宏,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原南通文峰超市如皋鹊桥加盟店经营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