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5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视界眼镜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路路西畜产公司家属院一单元东户。
经营者:李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视界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