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4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好乐多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办事处政府街与新华路路口西北角。
经营者:许阳,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好乐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好乐多副食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