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彰化县鹿港镇海埔里工业东二路**号。
授权代表人:洪英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平县弘达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大子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耿朝,总经理。
上诉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县弘达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允畅五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