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48号之二申请人: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霞,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象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水带敷设消防车”及其图纸进行证据保全,并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水带敷设消防车”及其图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