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6645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壹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称娄底壹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万豪国际大厦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
法定代表人:谢伟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壹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称娄底壹佰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