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6号之二原告:戴亦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湖市小龙哈彼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被告:沈金雷,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戴亦飞与被告平湖市小龙哈彼童车有限公司、沈金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亦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亦飞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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