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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等与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2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等与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民初30号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夏必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潘湾镇畈湖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艾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江,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艾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图标、“两虎涂料”的行为,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两虎”作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5.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汉口建华机制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28年,是武汉第一家化学油漆制造厂,是中国民族涂料行业的领军企业与先驱性企业,“双虎”品牌由此诞生。

双虎涂料历经88年的经营,已在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并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双虎涂料成为知名产品,两原告系知名企业。

被告成立于2012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生产销售。

被告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图标、“两虎涂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33496号、896170号、1138799号、381852号、9081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犯了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两原告的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误导相关公众,其行为系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应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管辖,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因此,本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2.被告对于原告商标驰名的事实有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第133496号图形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原告第133496号图形商标长期未使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无由产生,识别功能也无从发挥,不应按驰名商标的标准受到保护,且被告已经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严重不实,混淆视听。

原告所称“双虎”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及的第133496号、第908164号商标名称为“图形”,原告提及的5个商标中没有“双虎”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4.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商品上使用图标,是被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被告有权使用。

被告的商标名称为“光华两虎”,且依法注册,被告正当使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被告申请注册“光华两虎”商标时,原告第133496号图形商标并不驰名,且被告申请注册第7970575号“光华两虎”并非恶意。

6.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两虎涂料”文字。

“两虎涂料”是被告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两虎涂料”4个字与原告提及的5个商标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且被告使用的是企业全称,标注于包装正面下部,“两虎涂料”位于企业全称之中,与整体保持一致,没有以简称等形式单独突出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更不构成侵权。

7.被告使用的图标、“两虎涂料”、“两虎”文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的请求属于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当事人确认真实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武汉双虎建筑涂料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涂料系列、各类涂料系列及配套产品的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2004年2月26日,该公司变更登记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2005年1月6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6000万元,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600万元、申英明出资400万元。

2008年5月27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武汉双虎工业涂料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日,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申英明的400万元的出资。

2011年1月20日,武汉双虎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涂料、精细化工产品(除国家专项许可证外)的制造及销售、化工原料及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设备制造、安装等。

此后,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名称未再进行变更,只是公司股东有所变动。

1979年10月1日,武汉市制漆厂将作为其生产的油漆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3496号,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各类油漆。

1992年7月10日经核准变更注册内为湖北两虎涂料有限(集团)公司,湖北两虎涂料有限(集团)公司经申请,注册标杆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

2002年10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33496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力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4日变更为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1日变更为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变更为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变更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89617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为涂料,油漆及附料等。

该商标亦经多次变更,2016年3月9日最终变更后的注册人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1387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为非金属建筑物涂料,非金属楼房涂面材料等。

该商标亦经多次变更,2016年3月9日最终变更后的注册人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8185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为各种油漆。

该商标亦经多次变更,2016年3月28日最终变更后的注册人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0816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为防锈剂,木材防腐剂,未加工天然树脂。

该商标亦经多次变更,2016年3月9日最终变更后的注册人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11)第217号《关于认定第133496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武汉力诺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品注册用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类各种油漆商品上的第133496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批复附件:第133496号图形商标图样为。

2012年1月1日,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为商标使用许可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准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内独占使用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896170号、第908164号、第1138799号、第381852号、第133496号等注册商标,合同并约定双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等。

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2016年4月1日,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商标使用许可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准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内独占使用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896170号、第908164号、第1138799号、第381852号、第133496号等注册商标,合同并约定双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等。

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公章。

经审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双虎涂料”字样与注册商标并排排列。

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营业期限至2032年1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水性涂料生产销售。

2011年1月28日,武汉家美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申请为其注册商标。

该商标两只老虎指定了颜色,商标为“光华两虎”字样及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油灰;

石灰水;

防火漆;

漆;

防水粉(涂料);

木材防腐油;

防锈油;

松香;

油漆。

商标注册号为7970575。

2015年12月27日,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该注册商标。

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大幅,未将两只老虎图形及“光华两虎”文字撤分使用。

2016年3月30日,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淑江致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在互联网上进入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的网页,该公证处作出了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2410号《公证书》。

2016年5月18日,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2016年7月份,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因遭受暴雨袭击,整个厂区被洪水淹没和浸泡数日。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均使用列举的方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本案中,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核准后依法批准使用的注册商标。

其生产的商品上,是将该注册商标放大印刷于商品的正面显著部位,图形及文字均未撤分使用或部分突出使用。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侵害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因此,原告提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王凯群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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