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1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雅涵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号,经营者张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系被告济南槐荫雅涵酒水商行员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雅涵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