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129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进都副食超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进都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