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1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克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即墨市北龙湾工业园青威路1612号。
法定代表人: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辉、赵克勇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辉、赵克勇于2018年3月26日庭审中,当庭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辉、赵克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辉、赵克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建辉、赵克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