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6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丫咚快餐店。
经营者:韩佳伟。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丫咚快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