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峄城区明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峄城区明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峄城区明森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40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阳平镇驻地。

经营者:张海。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