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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苏宁易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杭州老板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苏宁易购公司系网络平台提供商,本案并非在网络环境下因网页的浏览、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相关销售只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的购货行为,所购涉嫌侵权商品是由线下公司生产,与实体店的交易并无本质区别,不宜将侵权商品收货地安徽省合肥市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

(二)安徽苏宁易购公司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参与相关行为,且本案杭州老板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亦在浙江省杭州市,从侵权行为关联度及紧密度判断,应当认定浙江省杭州市为侵权行为地。

美的公司和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共同辩称:(一)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公证方式购买。

(2020)皖合元公证字第7886号公证书完整记载了购买及收货的全部过程。

通过该公证书记载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系线下购买,销售者为安徽苏宁易购公司,美的公司现场购买并刷卡支付了对应价款,有刷卡存根及购物凭证、记录,购物存根上标注有“合肥宿州路店苏宁易购”,取得的对应发票上销售者为安徽苏宁易购公司。

上述交易过程中,公证书中记载的小程序、公众号查询发货进展及下载电子发票等仅是发生在双方交易行为中,是销售者为给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工具。

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不能因为案件实施中出现涉网络相关的沟通方式就认定销售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安徽苏宁易购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安徽苏宁易购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既是被告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需向法院说明的是,美的公司与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在原审法院共有三起侵害专利权纠纷,针对的是同一方式的购买行为,其并未对另一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行为实则为其继续侵权恶意拖延时间,请求贵院及时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

安徽苏宁易购公司未作陈述。

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起诉请求:1.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案涉ZL20132016****.0专利权;

2.杭州老板电器公司承担赔偿金额及其维权合理支出300万元;

3.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系ZL20132016****.0号“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安徽苏宁易购公司销售的老板牌洗碗机(型号:WQP6-W772A、WQP6-W772X、WQP8-WB776X、WQP8-WB773X)擅自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杭州老板电器公司为前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认为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亦在浙江省杭州市,从侵权行为关联度及紧密度判断,应当认定浙江省杭州市为侵权行为地。

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安徽苏宁易购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76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皖合元公证字第7886号《公证书》等证据。

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10月10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宏图大厦前门头标有“苏宁易购”三楼标有“ROBAM”的商品销售区现场刷卡购买了四台型号分别为W735、WB773X、WB776X和W772A的“老板ROBAM”洗碗机,并取得购物凭证、《持卡人存根》四张以及《老板电器(合肥)产品销售配送服务单》一张。

另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场工作人员指引下在“苏宁易购”微信小程序在线支付购买了型号为W772X的“老板电器ROBAM”洗碗机一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对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者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美的公司、佛山美的洗涤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安徽苏宁易购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安徽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地亦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杭州老板电器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杭州老板电器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杭州老板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7日 涉案专利 “洗碗机防溢流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16****.0)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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