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海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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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海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友,湖南云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志中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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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中。
上诉人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海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志中家居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本案有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玛蒂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