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高永涛,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