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4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国锋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丹阳西路十二队门口,注册号:410482615059990。
经营者:栗国锋,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国锋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并于2021年5月14日以该公司与汝州市国锋五金商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